國內差旅費
國內出差搭乘高鐵,若係用手機購票取票,因無高鐵書面票根,可否得以高鐵開立之購票證明請領交通費?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5月6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63B號函函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搭乘高鐵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又據高鐵公司告以,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爰透由上開方式取得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又基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月9日主預字第1090100078號函函釋,自109年1月1起如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但交通費均應以「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的金額」報支。

國內交通費中除火車票票價外,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關於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得否以未超過一般經濟車廂票價之敬老商務車廂票報支?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表一規定,搭乘高鐵交通費之報支,係以座艙(車廂)作為報支準據,並非以票價做為考量,且各類交通工具常有不定期或不特定對象折扣,故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 點規定,交通費均需覈實報支。(行政院主計總處104.9.25 主預教字第1040053798 號「主計長信箱」)

上班日或假日報支旅費是否應以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起訖點?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3、5 及 12 點規定,該要點係為規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 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2.依上開規定意旨,旅費係支應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且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基於公務需要派遣,爰旅費之報支自應以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起訖點,並以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上開規定並未區分上班日或假日。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1.16 主預字第 1060050104 號「主計長信箱」)

出差日期如為週休二日或寒暑假,是否仍要填寫出差申請單?

依國(內)外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長官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爰此,如有出差事實且出差日期又為週休二日或寒暑假者,亦應於出差前填具出差申請單,簽請機關長官核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訓練機構與服務機關未提供必要之住宿,服務機關可否補助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每日往返交通費 ?

1.基於參加增進知能之訓練或講習與執行一定任務之出差性質不同,爰現行對前者所發生之費用,係依補助要點規定酌予補助。其中交通費部分,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除因急要公務須受訓人員返回機關處理者,機關得另補助其往返交通費外,僅補助訓練或講習前後之起、返程日共 2 趟交通費。

2.另補助要點第 2、4 點所稱「提供必要之住宿」,應由訓練機構或服務機關考量個案訓練課程安排、距離遠近及往返交通情況等因素後,倘綜合評估受訓人員有住宿訓練機構所在地之必要者,始須提供住宿或得依受訓人員檢附之憑證補助其住宿費。(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8.13 主預督字第 1040101712 號函)

臨時工或按日按件計酬人員可否支領差旅費?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9.12.21處忠字第0990007667號函-研商「各機關僱用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略以:臨時人員如確有派遣出差之必要,其相關費用之報支得參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標準範圍內,核實報支必要費用。上開差旅費報支事宜,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預算額度及財政狀況,從嚴訂定相關規範辦理,至現行已訂有規範且符合以上原則者,從其規定

二、本校臨時工或是按件計酬人員如確有派遣出差之必要,其相關費用之報支除農業部另有規範外,依說明一辦理。至報支經費來源如屬農業部,依農業部經費編列及執行基準表規定,臨時人員如確有派遣出差之必要,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定,相關費用之報支得參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標準範圍內,核實報支必要費用。

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國內差旅如何報支?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如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停車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