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
本校計時/計日臨時人員薪資標準?

國立臺灣大學計時/計日臨時人員薪資標準

依本校秘書室校秘字第1080011403號函辦理

 

 

 

學校部門預算會計年度報帳時限?

本校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依據會計法及決算法,年度終了之結帳基準日為12月31日,請各單位配合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依據每年度校內各項經費辦理保留說明函辦理(每年度於10月底發函通知校內各單位,另同步公告於主計室網頁之最新消息)。

 

辦理經費保留注意事項?

一、本校分配預算經費,並有下列情況者得已辦理保留: (1)對外業已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本年度未執行完畢者。 (2)對外尚未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但有特殊原因,且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二、各項保留申請案均需註明保留原因及預定結案(辦理報帳)之日期,以利查核保留款之執行績效。三、辦理保留之證明文件︰(1)合約內容可不須全部影印,但須有簽約日期、採購標的、合約金額、履約期限、簽約人等主要條文。 (2)若是多年期工程的保留,請在說明欄詳填該工程始末。 (3)若保留設計監造費,請列出該數據的證明(非只有比率的證明)。

透過網路採購貨物,應取得何種交易憑證進行報支?

透過網路完成交易,須取得統一發票者,應依統一發票辦法規定取得發票辦理報支;無須取得統一發票者,得以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作為報支之憑證。另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如係取得電子發票,報支時應注意事項?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發票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機關自行下載列印者,免由經手人簽名。

校內各項付款,其受款人相關規定為何?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由相關人員墊付者,請註明代墊者姓名、代墊事由及代墊人與業務相關性並請經手人核章。

報支出席費是否得再報支審查費?

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惟如於出席會議之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則得依前述規定支給審查費,而為免浮濫,機關仍應按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支給審查費。

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支有報酬得否另支給差旅費?

各機關學校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項目。

外聘講師可否以去程車票票根及購票證明單核銷高鐵交通費?

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覈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爰可請專家學者及外聘講座於不重複情形下,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領交通費,並免檢附單據。

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

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應在上開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支給。國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或出席專案會議如與其來臺工作內容相關,應明訂於其來臺工作範圍及內容,且不得另核給相關費用;惟如與來臺工作無涉者,則請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12.19局給字第0950032504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