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得支給之項目如下:
一、學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為提升學術水準,及延攬國內外學術成就卓著之學者來校服務,得訂定講座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為鼓勵表現優良教師之教學及學術研究,得訂定獎勵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行政人員亦得比照訂定獎勵規定。
四、出國旅費:為應學校國際化需要,鼓勵教職員出國觀摩及參與學術活動,應訂定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為有效運用及管理公務車之採購及租賃,應訂定公務車輛採購及租賃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新興工程:為使學校新建工程配合中長程校務發展、校園規劃暨學校整體財務狀況,應訂定新興工程經費補助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七、自償性計畫債務之舉借及償還:為有效規劃學校中長期資金,以配合自償性計畫舉借債務暨計畫完成營運之債務償還,應訂定自償性計畫債務舉借及控管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八、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訂定支給基準。
九、為產生各項自籌收入且與校務推動有關之相關支出。
(一) 用於校內內部計價之經費調帳申請,例如以校內經費支付校內場地設備使用費等。
(二) 適用F、G、J、K、P、Q及T類經費,校總區、醫學院及進修推廣學院間互轉不適用。
(三)「校內經費往來申請單」請至E化帳務系統填列,系統路徑為: 開立繳費單→D.校內經費往來單,列印一式兩份核章完成後,逕送主計室轉出經費科目組別。各單位承辦人員可於旨揭表單原申請頁面追蹤處理進度。
依本校第2091次行政會議決議,將收費高於該學院一般研究生學雜費標準之部分予以分配。 若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提撥20%作校方管理費,80%分配予院系所;若以非專班方式辦理者,提撥50%作校方管理費,50%分配予院系所,經費使用期限為分配年度之次年底止。
依「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六條規定推廣教育之經費,以有賸餘為原則。結餘款,除專案簽准得保留相關單位使用者外,均由校方統籌運用。相關法規: 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對於捐款者,本校均會開立收據供捐款者扣抵所得稅額
捐贈款項除捐贈者有特殊條件,否則皆無期間限制,惟當年度之單據須於當年度核銷完畢,以符會計原則。
(一)受贈收入得支應之項目,請詳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9點規定。 (二)受贈款項依規定納入校務基金,故核銷仍須符合校務基金相關規定,報帳前須先完備各項行政程序與確認不超出經費支給上限後,方可報支。
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規定,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受贈款項亦同。
依本校「國立臺灣大學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提撥。
(一) 為鼓勵同仁積極開源節流,以充分運用既有資源,增闢財源,挹注校務基金,特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辦理自籌收入工作績效衡量要點」,其內容係依各項自籌業務性質,訂定不同之績效衡量指標,以連結其對於學校之財務貢獻,作為發給工作費之基礎。 (二) 辦理自籌收入業務單位,得於每半年度或年度結束後,依其財務績效依上開要點,提撥一定比例用於工作費或額外薪資,所需經費以自籌收入支應。 (三) 依「國立臺灣大學辦理自籌收入工作績效衡量要點」第三點,界定場地設備收入等各項業務之財務績效衡量指標;依第四點,計算各項業務工作費或額外薪資之提撥比例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