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邀請校外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其交通費本校得衡酌實際狀況,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第5點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
二、以下列舉幾種狀況供您參考: (一)狀況一:專家學者已檢附車票或電子乘車證明 (1)受款人為專家學者本身,則毋需再檢附領據報支。 (2)受款人為代墊人,則仍需檢附專家學者親簽之領款收據報支,代墊人亦需簽章。 (二)狀況二:專家學者未提供相關交通費憑證或乘車證明 (1)受款人為專家學者本身,交通費採匯撥學者帳戶者,基於「核實」概念,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得以金融機構或政府公 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2)受款人為代墊人,則仍需檢附專家學者親簽之領款收據報支,代墊人亦需簽章。
三、以上,核銷時請記得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空白處加註學者服務機關。
1.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點: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未能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2.爰依前揭要點,以結餘款訂閱國外軟體,除需與教學研究相關外,核銷時,請檢附國外廠商開立Invoice或Receipt報支,如採信用卡刷卡付費,請併檢附信用卡刷卡帳單明細,俾利核對實際支付台幣金額。
3.倘預估訂閱國外軟體「每月」付費累計金額逾15萬元,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採購相關規定因涉採購組權責,請洽詢採購組。
有關薪資案件本室均以最速件辦理,於收到黏存單起,在審核無誤情況下即開立傳票,約2至4個工作天內送達出納組由出納組辦理後續撥款作業,經詢出納組表示一般情形,若付款資料正確無誤,於出納組點收主計室之傳票後,經帳務檢核、開立支票與撥款作業(出納組)及支票扣帳、匯付作業(銀行),約3至5個工作天內可匯入帳戶。
依本校秘書室校秘字第1080011403號函辦理
本校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依據會計法及決算法,年度終了之結帳基準日為12月31日,請各單位配合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依據每年度校內各項經費辦理保留說明函辦理(每年度於10月底發函通知校內各單位,另同步公告於主計室網頁之最新消息)。
一、本校分配預算經費,並有下列情況者得已辦理保留:
(1)對外業已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本年度未執行完畢者。
(2)對外尚未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但有特殊原因,且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二、各項保留申請案均需註明保留原因及預定結案(辦理報帳)之日期,以利查核保留款之執行績效。
三、辦理保留之證明文件︰
(1)合約內容可不須全部影印,但須有簽約日期、採購標的、合約金額、履約期限、簽約人等主要條文。
(2)若是多年期工程的保留,請在說明欄詳填該工程始末。
(3)若保留設計監造費,請列出該數據的證明(非只有比率的證明)。
透過網路完成交易,須取得統一發票者,應依統一發票辦法規定取得發票辦理報支;無須取得統一發票者,得以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作為報支之憑證。另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發票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機關自行下載列印者,免由經手人簽名。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由相關人員墊付者,請註明代墊者姓名、代墊事由及代墊人與業務相關性並請經手人核章。
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惟如於出席會議之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則得依前述規定支給審查費,而為免浮濫,機關仍應按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支給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