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6 項規定略以,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3 元及2 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出差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各機關如有租賃車輛需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所定之優先順序、車種、車款及租金標準等規定辦理。至出差人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則依本要點第5 點第7 項規定,比照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之規定辦理報支。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第 3 項規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 、地理位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故計列必要路程公里數之地圖軟體、行駛路線、里程數之小數位及是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均由各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權責自行核處 ,計算後之費用非為整數時,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1、依本要點第 5 點第 6 項規定略以,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 5 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 3 元及 2 元 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2、上開規定之訂定意旨,係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出差以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又旅費係支應出差人因公奉派出 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爰參酌經濟部能源署公布之車輛 油耗資料,訂定每公里報支數額,酌予補貼其產生之費用。 至過路(橋)及停車等費用仍維持不得另行報支;車輛保養 、清潔及稅費等支出,因自用汽(機)車非專供公務執行使 用,如何計列出差產生之費用,實務上確有困難,且難有一 致認定指標,又為鼓勵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爰不予納入。
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現行標準每日上限400 元。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關於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出差人如於出差當日由居住地出發至出差地,出差日前由機關下班返回居住地,及出差日後由居住地前往機關上班,得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下,視為提前出發及延後返回,並本誠信原則在報支上限範圍內,依上下班及出差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例如:奉派由機關(所在地臺北)至新竹出差,如由居住地基隆出發,僅能報支臺北至新竹間的交通費;如由居住地桃園出發,則交通費可依出差實際發生的桃園至新竹間交通費,加計出差前後往返臺北至桃園間之上下班交通費報支。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5月6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63B號函函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搭乘高鐵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又據高鐵公司告以,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爰透由上開方式取得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又基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月9日主預字第1090100078號函函釋,自109年1月1起如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但交通費均應以「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的金額」報支。
依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 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 具及必要路程計算;出差人應本誠信原則於報支上限內,依實際 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出差 人如具優惠身分者搭乘商務艙(車廂),可於上開交通費報支上 限內覈實報支。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3、5 及 12 點規定,該要點係為規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 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2.依上開規定意旨,旅費係支應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且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基於公務需要派遣,爰旅費之報支自應以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起訖點,並以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上開規定並未區分上班日或假日。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1.16 主預字第 1060050104 號「主計長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