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境內「機關駐地」與「國際機場」間之交通費,比照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之規定辦理,填列於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項下報支。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規定,出差人員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下列單據: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7.13主預教字第 1040010646號書函)
1.查一般航空之機票款,業已內含限額之行李托運費、餐飲費、非屬特殊需求之選位費及手續費等必要項目。至廉價航空之購票證明除機票費外,另就旅客需求外加上開必要或可選擇項目費用(如選位費、毛毯、眼罩等)。
2.鑒於現行規定未就機票款外加各種費用之報支訂有明確規範,考量奉派出差人員搭乘飛機之基本需求,廉價航空機票之報支項目,應可比照一般航空機票內含之必要項目辦理,惟其報支總金額仍應低於一般航空機票款;至其餘可選擇項目,考量非屬搭乘飛機之必需,仍應本撙節原則不予核銷。
(行政院主計總處109.3.2主預字第1090051074A 號「主計長信箱」)
1.依國外出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規定,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
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
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2.有關出差人辦理護照或簽證所需照片之費用,倘確屬因公出差申辦護照或簽證所
額外衍生之必要支出,得與護照費或簽證費併同報支。
(行政院主計總處102.5.14主預字第 1020101235號「主計長信箱」)
1.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3點及第15點規定,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簽證費等費用,行政費包括註冊等費用。
2.所詢免簽證但仍需繳交之旅行許可費用及註冊費如經主辦單位限定須以個人信用卡支付,刷卡手續費得併同各該費用報支,惟如未限定而有多種支付方式,則應本撙節原則,選擇費用最低之方式支付。
(原行政院主計處95.5.24處孝三字第 0950003244號「主計長信箱」)
1.有關以信用卡帳單辦理報支註冊費一節,信用卡帳單乃發卡銀行給予信用卡持卡人之帳務通知,並非最終受款對象出具之證明,並未具備「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或第6點所應記明事項,不宜視為支出憑證。
2.是以,註冊費之報支憑證,仍請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98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63091號函示,有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原則上依外交部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113年6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0日止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之「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保額上限新臺幣400萬元)。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題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